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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键从出资人、公司合同、章程等文件综合判断。如果全部出资都由对方出,而你也没有在公司章程、合资合同等文件盖章签字、没有出资股东会和董事会...
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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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1、股东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货币和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金额低于章程规定的金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定额。2、股东逃避出资主要表现如下:?(1)将出资资金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4)利用相关交易转出出资;(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撤回出资的行为。
(一)隐名投资协议对内原则上有效,且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能约束第三人。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应当属于有效。但是,如果该协议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形,则属于无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隐名投资协议有效,指的是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隐名股东可以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向显名股东主张合同权利,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隐名投资协议并不能约束显名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丙公司无权向丁公司和甲公司主张要求确认其作为甲公司股东。 (二)隐名股东能否实际享有公司的股权,从而行使股东权利应该分情况确定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对于未直接以隐名股东名义行使权利的,以显名股东为股东对于直接以隐名股东名义行使权利的,以隐名股东为股东。主要理由为: (1)如果隐名股东直接以股东名义行使权利,则因其他股东知道实际股东为谁,不存在其利益受损的问题 (2)而对于公司而言,公司放弃了根据公司登记材料确认股东的权利的简便做法,自愿按照实际投资关系来确定股东,这种自愿承担风险的做法也没有理由禁止。 (3)在我国原则上,隐名投资人不得实际享有公司的股权,亦不得直接行使股东权利,除非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股东未实际出资,被认定为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股东未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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