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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人的权利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
债权人受法律保护,享有一定的权利与相应的义务。债权人享有收取债务的权利,而债务人则是承担债务的义务。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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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债务人就是出质人,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有以下的规定: (1)、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处分权。虽然,动产质押的质物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失去对质物的使用、收益及事实上的处分权,但是,在法律上,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所有,出质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转让、出让质物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再设支质押。当然,出质人行使此项权利,一方面应当保证质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应以不损害债权的实现为基本目标。 (2)、出质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对质权人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出质人自己的利益而在法律上赋予出质人的一项权利。例如,可以行使同时履行的抗辩,不安抗辩以及其他权利等。 (3)、代位求偿权。这是指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所享有的权利。如果第三人出质后,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则第三人就依法取得向债务人要求追偿的代位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出质人偿还债务。 (4)、对质物的返还请求权。质物返还请求权在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 但通常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情况有两种: 1、是当出质人发现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有可能导致质物损坏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2、是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质权人未及时返还质物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并赔偿损失。这两种情况的请求权,都应当给予支持。 出质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是两项,一项是有义务及时向质权人提供质押物 第二项是对质押物的情况应作出详细说明,故意隐瞒瑕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权利质权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 (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权利。 实际上,从民法上看,可质押的权利主要分成三类,即票据等有价证券,股票,股份知识产权一般债权。
1、债权人的权利有:撤销权、代位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等,义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的义务等。一般债权产生的原因有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1、债权人的权利有:撤销权、代位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等,义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的义务等。一般债权产生的原因有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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