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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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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一、异地羁押,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常用手段。多用于涉黑、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防止在本地羁押有串供或者有碍诉讼活动。近年来的高官犯罪,也采取的是异地羁押、异地审理。二、在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经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异地羁押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或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之间的非法联系。
羁押从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计算,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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