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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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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行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这两种许可证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在办理许可证的过程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小作坊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要求,不予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认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即可。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这种前店后厂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应从生产环节就进行规范。目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川工商办[2009]195号《关于当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的暂行意见》明文规定,对以“前店后厂”、“现做现卖”等方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暂时不予受理许可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首先,在质量监督局办理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这是个人营业执照的预许可证,即在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前必须申请该许可证。其次,在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之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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