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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一般的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的证人即使未出庭,那他的证词也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但是相应证词作证的效率还要根据证人的主观因素等方面...
1、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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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套完整的出庭作证程序。以下是主要内容: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查明到庭证人身份; 4、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 5、证人保证如实作证; 6、证人陈述作证; 7、交叉询问质证; 8、法庭补充询问; 9、证人退庭。
在我国,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必须到庭。下面我们逐条分析。 1.不能强制到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但近亲属中的同胞兄弟姐妹可以被强制到庭。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2.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 (1)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 (2)情当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司法拘留。但不能罚款。且需经院长批准,而非审判长。此处的拘留为10日以下的拘留,须与扰乱法庭秩序的15日以下拘留相区分。 (3)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解释》第78条)注意并非只要不出庭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证人具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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