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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当事人...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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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登记,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我国境内申请办理结婚证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政部门有关结婚证登记的规定,结婚证办理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办理三个环节。
1. 2.你说的这种情况在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前就住到一起了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在法律上是一种同居关系.如果现在依然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94年后2月1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他们仍然是一种同居关系.单纯因解除同居关系而诉至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 3.因涉及到孩子问题,如因孩子抚养和同居期间的财产发生争议,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裁判. 4.因你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以上答复.
近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巡回办案过程中,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说该案特殊是因原被告未经办理结婚登记,法院按离婚办理。 本案的原告A和被告B,于1990年12月未办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时,A未达法定婚龄。 后来双方感情破裂,不能和好,要求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未完全协商一致,应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经法院审查核实,原被告于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二人的婚姻依法属事实婚姻,告知其可作为离婚案件起诉。A当即起诉,法院在巡回办案过程中当即立案,当即办理受理、应诉相关手续后就地开庭审理,庭审中经做和好工作未果,二人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制作调解书下发当当事人,该调解书作用相当于民政部门的离婚证。 本案作为离婚案件受理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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