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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员,负责本辖区或...
文物保护场所应当严格火源、电源管理,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安装避雷设施,设置消防车通道。禁止在文物保护场所及其周边举办影响消防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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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告知公众火灾危险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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