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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听课、作业、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教育的基本权利。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主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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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教师法》第8条第1项规定: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教师要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道德必须懂得党一贯的教育方针,那就是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民展的合格人才。党的教育方针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在培养人才方面的根本要求。 3、对学生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法》第8条第3项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轩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各类学校对学生施行的教育无外两种。一种是科学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向学生传授有关知识和技能。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另外还有对其进行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的教育。 对学生进行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的义务,是教师最重要的义务,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教师不仅应当让学生掌握丰富的知识,还应当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实践,离不开社会。教师应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带领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做为教育教学内容的一个方面。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法》第8条第4项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民展”的义务。 5、制止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 《教师法》第8条第5项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教师关心爱护学生的具体表现之一是对于来自各方面的不利于学生成长的现象进行回击。使学生不致受到外界的伤害。目前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情况大致有这么几种: (1)应试教育使学生负担过重,严重摧残了孩子的心灵,使他们失去了学习兴趣,失去了童年快乐。 (2)对来自学生家长的侵害行为也要管。天下没有父母不爱自己孩子的,但关键是怎样爱。 (3)抵制来自社会的危害。对一些不健康的音像、图书、报刊等制品,教师要坚决予以抵制。 6、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6项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这项内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教师是教育别人的,自己有一个先受教育的义务。而且要不断学习,活到老,学习到老。才能不断补充新的东西,以满足学生的需要。 总体来讲,我们国家对教师素质的要求主要是这几个方面:(1)有高尚生活目的和道德品质;(2)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教学机智和对学生理解、洞察、忍耐、统一等指挥能力;(3)精通所教学科,并能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就与动向;(4)有一定的教育理论素养,懂得和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5)有高度的语言素养;(6)有组织教学活动和社会活动的能力以及探索、开拓的创造能力;(7)有健全的体魄。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在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会侵犯学生的以下权力: 1、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2、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3、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老师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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