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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下,公安局不会追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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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在实践中,证据不足的案件,通常会退查一次或二次,补充侦查的时间是一个月,审理期限又重新计算。以退查一次计,需要4个月时间;二次的,6个半月。
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可见,公安机关是不会再将不起诉人拘捕的。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个案子就算结了。但是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复核,另外如果有其他新的证据,也可以重新移送起诉。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表明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除非之后有新的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不是代表完全不用承担其他责任,如果涉嫌行政违法,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造成他人损失等,还要承担民事赔偿相关责任。
检察院批捕后,案件仍然可能在公安侦查阶段,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才有决定不起诉权。对于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决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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