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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而聘请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或者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而聘请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或者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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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由所在单位支付;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视为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符合护理条件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请人护理。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有标准的,应当从其标准;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支付。是否需要护理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书面意见,所在单位确认,有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护理工伤职工的护理工资由单位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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