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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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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因此如果您希望要回孩子抚养权,建议您收集: ①对方患有重病或伤残的材料、对方经济能力无法支撑孩子的生活、对方有虐待、殴打孩子的情形、对方有吸毒、酗酒、赌博的恶习等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材料; ②如果虽然孩子抚养权归由对方,但是一直跟随您生活的证据材料。如陪伴孩子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③如孩子年满8周岁(北京地区6周岁)可以收集孩子表达愿意跟您一起生活的视频、录音等(也可让孩子出庭亲自表达愿意与您共同生活的意愿),以上三点中最重要的是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以及孩子表示愿意跟您共同生活两点,因此您可以从以上开始准备,以争取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对方同意变更,可以直接协议变更;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但是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会支持变更抚养权: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三是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是其他情况。因此如果您希望要回孩子抚养权,建议您收集:①对方患有重病或伤残的材料、对方经济能力无法支撑孩子的生活、对方有虐待、殴打孩子的情形、对方有吸毒、酗酒、赌博的恶习等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材料;②如果虽然孩子抚养权归由对方,但是一直跟随您生活的证据材料。如陪伴孩子的照片、视频、证言等;③如孩子年满8周岁(地区6周岁)可以收集孩子表达愿意跟您一起生活的视频、录音等(也可让孩子出庭亲自表达愿意与您共同生活的意愿)。以上三点中最重要的是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以及孩子表示愿意跟您共同生活两点,因此您可以从以上开始准备,以争取要回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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