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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车祸丧命赔尚要那些手续

2022-07-24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限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做法而发生丧命、伤残、或残疾等保险意外,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刘某之间是合同关系,隶属甲方和乙方。刘某在工作路中被公共汽车闯死,此案中,公共汽车公司隶属丙方,也就是能够认定为第三者。依据上面保险法之限定,本人认为,既然保险公司在勘察核实刘某因车祸致死隶属保险职责范围内的保险意外,就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无论赔偿先于丙方或者后于丙方,都必须支付赔偿金。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保险金额的确定就不能以人的生命价值作为客观依据。由于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赔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除了医疗花费及个别特别商定适用赔偿外】,特别是以丧命为给付要求的保险合同,更不适用赔偿原则。因此,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商定范围内的丧命保险意外时,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合同限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本案中,保险公司核实认定隶属保险意外,应当支付保险金。在赔偿流程上把以丧命给付原则套用在医疗赔偿原则作为赔偿要求核定赔偿金额是不对的,是没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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