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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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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致,继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继父母的义务。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成立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没有血缘关系或直接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原则上,拟制血亲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即使继母与生父或继父离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的抚养关系也无法消除,继子女仍应履行赡养离婚继父或继母的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则继子女有抚养继父母的义务;否则没有。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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