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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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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票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强制当事人到庭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拘传的适用程序如下: 1、填写拘传票,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执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相应械具; 3、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拘传后立即进行讯问,并应当在拘传后的12小时以内讯问完毕。
异地拘传是拘传的一种。拘传的法定程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拘传到案后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人的; 2、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写出《呈请拘传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拘传证》。 第一百四十七条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对拒绝拘传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其到案。 第一百四十八条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异地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其工作地、学习地、居住地所在的市、县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第一百四十九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一百五十条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检拘传[]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兹派本院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对居住在____________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予以拘传。年月日检察长(院印)到案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分讯问结束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分被拘传人:__________________宣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联在拘传讯问后附卷拘传证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讯问时使用。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填写讯问结束时间,并签名或盖章。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三、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由被拘传人填写时间并签字或盖章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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