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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2、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
(1)无效婚姻的情形如下:1、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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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2、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关系无效或者撤销有两个法律后果: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备夫妻权利义务,但当事人生育的子女适用婚姻法中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财产分割方面,由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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