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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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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自接到中国XX或所在地银监局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批准文件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一)配备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适当数量的业务人员;(二)印制拟对外使用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单据,并将样本报送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三)配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将有关证明的复印件报送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四)建立健全人民币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送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五)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应当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将验资证明报送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未能在4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的,中国XX或所在地银监局原批准决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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