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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
1、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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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原则是重证据,重事实,轻口供,如果单由被害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的任何证据的话,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如果这样就定案的话,形不成有效的证据链也是没用的
被害人陈诉,只是证据的一个方面,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还需要其他证据,强奸属公诉案件,建议报警,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仅凭口供不可以定罪。我国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所以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院也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布嫌疑人无罪,除非有足够真实、有证明价值、有关联性的证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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