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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园林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护好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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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XX备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评估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市(县)、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掌握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委托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专业养护,并与其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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