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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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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如果是该村的村民,那么你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等待遇,这是法律规定只能是该村村民才能享有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等权利,即使没有承包经营权证,只要能够证明你有本村户口和一直使用本村的集体土地,并享受国家对农村种粮直补; 2、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没有与村里签订长期的承包合同,每年缴纳相应的土地租赁费,从这一点看,你应当是与村委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流转),而不是承包经营,农村的土地承包应当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上面会注明承包经营权人的数额和名字。而你是每年缴纳土地租赁费,没有证书,那么可以推定为你与村委一年签订一次合同; 3、如果你是外村人或者城镇户籍,那么就不应当享受应当由该村集体土地征收而享受的补偿和安置政策; 4、另外,即使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等权利,各个地方均有不同标准和政策,而且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根据方案予以实施;
事实上上乡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隶属集体所有,依照民法典的限定继承。其继承人能够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从表面上给一些乡村人员一个误解--宅基地也能够继承 1、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继承的房屋时合法财产能够继承,只是因为地随房走,所以单对宅基地来说是不能够继承的。但如果房屋还在,宅基地会随房屋一起被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不因为是乡村户口或城市户口而有区分。至于能否在原来的宅基地上新建或翻修。,集体人员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2、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隶属公民的财产,能够依法由继承人继承的,地随房,宅基地当然还能够继续使用。对待这个问题首先明白的前提就是遗产的范围,合法建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在该解释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以下只是一般情形,具体由各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1、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2、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3、是否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4、是否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如参加村民大会行使表决权,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实践中,因成员资格产生的纠纷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1、外嫁女(上门女婿)。如果其出嫁后(入赘后)即去夫家(女方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对此种情况的外嫁女(上门女婿)一般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女方出嫁后(入赘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一般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2、在校大学生。(1)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其生活或学费主要来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员的供给,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2)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毕业后,长期没有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的,表明其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其实际上已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无论是就业还是待业,户口即便是迁回原籍也不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其服兵役期间,不能因其户口迁离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说明这些人仍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来源,故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5、超生子女。大多超生子女都会在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后将其户口落于村集体!此时这些超生子女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虽然没有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却存在着争议,但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超生子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因此,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当然获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时也应享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应当予以保护。6、服刑人员。这些人员虽然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服刑期满后,大多仍需回到原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与生活,确保这些人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仅有利于他们的生产与生活,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7、独生子女。许多省份规定,在审批宅基地或村级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法院一般也持支持态度。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案件下发了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要求多分一人份额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对独生子女家庭起诉请求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予以保护。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有利于全面保护合法被征收主体的实体权益,从而使征收补偿工作真正作到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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