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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具体有: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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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立案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犯罪嫌疑人,并不等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只要有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就应当在立案后继续侦查,采取各种手段调查取证,最终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侦查机关认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此,如果你个人认为证据充分,应当批捕,而由于各种原因检察院不批捕,你可以向监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同时,你可自行收集证据,在公安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下,向法院提起自诉。
经济诈骗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具体有: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已经涉嫌犯罪,如果公安局已经提前检察院逮捕,检察院会批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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