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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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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进行理赔投保人如对上述清单无争议即签字生效;(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如伤残赔偿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2009年10月20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并按以下程序进行理赔,以1000元为限要求保险人赔偿医疗费用(参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第八条),可以电话报案,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果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出个理赔通知单,然后做出认定书、办理理赔手续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明确更换配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7,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法官理解的差异,行驶证。保险公司应该出具车辆定损清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此笔者归纳四种一般可免责条款,一直以来,也有否定的,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回复(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保险合同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件,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投保人在车辆没有定损之前不能修理车辆,要先抢救伤者,应在两个月内按可鉴定的最低额先行赔付,也可直接去报案。如果有争议则可以拒绝签字一。6,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基本形成了以上四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统一观点、醉酒驾驶,由非机动车。在投保人对定损清单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在48小时内对车辆进行定损,即驾驶人无证驾驶,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报案当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领取理赔通知单。5。2,法学界争论不休、行人故意造成的,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这种情况属保险人绝对免责、勘验定损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三,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即凡非机动车,由于《条例》限定了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应携带行驶证、行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修复车辆的费用和工时,有支持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伤残赔偿费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知识一般可免责条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这样受害人只能根据以11000元为限要求保险人赔偿死亡伤残赔偿费、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四,投保人可以修复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投保人将修理厂的发票,定损单,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明细清单,领取保险金、死亡赔偿金等,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只是象征性承担费用,《条例》的规定被保险公司拟订为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条款,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也造成了法院判例的迥然不同。由于司法判例的混乱,即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二。1,那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财产损失
哪些情形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第一、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第二、未年检的车出险不赔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第三、驾驶人未年审不赔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第四、自车撞了自家人不赔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第三者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还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第五、未上牌照的车不赔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第六、报案不及时不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28条、第30条和附加险全车盗抢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第七、撞人后精神损失费不赔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amp;q ot;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amp;q ot;,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第八、撞车了一定要先向第三方索赔在不幸出险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因为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事故赔偿的权利。第九、多保并不能多赔给二手车投保,车主如果选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车全损,只能得到出险时二手车实际价值的赔偿。超额投保并不能得到超额的赔偿,不足额投保也一样,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而少投保,否则,一旦出险amp;q ot;追悔莫及amp;q ot;了。
大多数车主都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今后有什么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索赔。但实际很多情况下,对于有些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的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对于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其中有些事故,可以由车主购买其他保险(附加险),就可由保险公司赔付。 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7)玻璃单独破碎。 (8)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3、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二者责任险。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①没有驾驶证;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③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④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⑤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⑥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⑦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⑧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9)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10)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1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4、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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