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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与股东

2022-08-11
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社员只是社团的一分子。所以社员权与前面的各种权利不同,不是个人法上的权利,而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1)社员权以社员资格(地位)为发生的基础,与这种资格相终始。近代私法上的团体主要是依社员自己的意思组成的社团,所以社员权的发生归根到底决定于个人的意思。在这一点,社员权与亲属权有所不同。在社团成立需要国家的干预的情形下,国家所干预的是团体的成立,与社员的权利无关。所以社员权仍属私权。(2)社团与其分子即社员在一定情形下,不是完全平等的,社员有时须受团体意思(决议)的拘束。因此,在这个范围内,意思自治原则受到限制,社员权的行使与效力要受到限制。(3)社员权是一个复合的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具经济性质的,有具非经济性质的。前者以求得经济利益为主,后者以非经济利益为主。这一点与知识产权类似。(4)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可以随社员资格的移转而移转,一般不能继承。 社员权只与社员资格联系而与社员个人的人身无关,所以不能以之为人身权或身份权。社员权中的具财产性质的权利,如利益分配请求权,在未经具体分配时,是一种抽象的总括的权利,不是债权。在已进行具体分配、分配额确定后,可以转化为债权。这种债权可以单独地转让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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