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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1)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简单、争议不大、处罚较轻的轻微刑事案件采用的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2)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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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1]
简易程序是不能中止审理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没有相应中止事由的。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这个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是最长时限,不能延长和因中止诉讼不计算审限。换句话讲,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简易程序案件都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章审判组织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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