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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
购买者是企业的必须提供企业全称和纳税识别号,非企业购买者不用提供纳税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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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半年了,XX2017第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的。自然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需纳税人识别号。税局的开票新政,只是要求销售方向企业(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时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向不属于“企业”的购买方(如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须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你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就知道。
就是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发票时,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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