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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以下工作信息。(一)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二)本企业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目录;(三)信息公开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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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以下工作信息。(一)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二)本企业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目录;(三)信息公开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还应提供其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四)汽车生产者关于依法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并保护、专利、商标等权利的声明;(五)用于政府部门监管、可免费登录信息公开网站的监管账号和密钥。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更新备案。汽车生产者应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
所有信息用户、承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车生产者的维修技术信息。信息用户应遵守相关约定,不得超出汽车生产者规定范围使用信息。未经汽车生产者授权,信息用户不得将所获取的维修技术信息用于转售、出版、公开或其他商业用途。
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检、认证认可、、保险等有关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履行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的政策咨询、标准审议、技术鉴定、争议调解等职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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