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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88号,88号文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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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但是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自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开始生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东股权可以转让。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计划收购公司可以转让所有权。非上市公司是指股票没有上市,证券交易所没有交易的股票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收购股票转让程序如下:1、召开股东大会,研究股票销售和收购股票的可行性及其目的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分析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程序操作。2、转让和转让双方进行实质性协商和谈判。3、评价,验资。一般来说,可以直接去会计事务所检查变更后的资本。4、转让人召开员工大会和股东大会,按有关规定形成决议。5、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合同。6、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办理交割手续后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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