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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
(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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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那么这就是低保申请条件了。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不能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再次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3、任职人员和失业人员在领取薪水或最低薪水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4、凡符合保障人员要求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请。 5、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事实上调查,可否符合保障要求。 6、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7、对符合要求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8、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一、申请条件农村低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当地农业户口,在当地常住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障标准的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状况一致。共同生活的家庭是指具有法定抚养、抚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申报和审定家庭人口:1、户籍转移但尚在学校学习的学生,虽然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2、在监狱.劳动教育场所服刑.劳动教育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3、外出劳动者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必须按规定申报和计算收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障待遇:1、家庭有劳动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承包土地.山林.池塘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农业科学技术训练和劳务输出2、拒绝协助入籍调查或隐瞒家庭实际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3、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员有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购买高级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家庭财产的5、放弃个人资产的情况下,法定赡养.二.申请程序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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