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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一、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二、征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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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时,若未能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做出的,这就避免了公民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得不到补偿,而且决定书是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中相关条文做出的,补偿数额依照补偿方案而行,这其中补偿方案的做出要经过严格审查和相关听证的,这就保证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决议书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对房屋征收部门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在当事人对决议书不服时,可以提出相关的法律诉讼,可以进一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为了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实现拆迁做出的,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使公民合法权益本遭到侵害。 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带来的强拆迁威胁,公民的维权方式就是提起复议和诉讼,具体来说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1、补偿决定书是在拆迁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时而作出的,因此被拆迁人有权对决议书提出诉讼请求。 2、补偿决定书的补偿数额应该依据拆迁补偿方案中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 3、补偿决定书必须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此决定。
房屋征收程序有: 1、由当地征收行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政府,并进行公告和征集意见; 2、将征集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然后人民政府进行风险评估,足额专款到位; 3、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公布期间过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则开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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