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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 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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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负责人按上述规定处罚。伪造信用卡,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足25张的;(二)伪造信用卡内存款馀额,借款金额单独或合计金额不足2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足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伪造信用卡的情况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况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情况(二)伪造信用卡内存款馀额,借款金额单独或合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情况。本条称为信用卡内存款馀额,透支额为信用卡伪造后发行卡记录的最高存款馀额,可以计算透支额。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足100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数量较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足50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数量较大。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知道是伪造的信用卡所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知道是伪造的空白卡所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用虚假身份证骗取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销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骗取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申领信用卡的,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虚假身份证申领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确切的说,你这种不叫妨碍司法公正罪,而是妨害司法罪。对于这一罪责的处罚,刑法有相关的规定: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通报,对单位处5000-10W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5W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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