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我国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规定的并不一致,如《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了三个不同的概念,即“经济损失”、“物质损失”、“财产损失”。《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同一效力级别的法律,但在用词上却用了三个不同的词语,这给实践中的操作带来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明确限定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但这里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一种是认为已经遭受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为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是可能遭受的损失,故而不予以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为直接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为间接损失。如果赔偿范围中不包括间接损失,那么就完全没有必要规定“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完全可以用“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确定了间接损失赔偿的合法性,在这一方面的诉讼请求中法官判案自由裁量权很大,损害当事人重点应该把损失的利益请求说服法官认同放在第一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刑事赔偿分为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 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 2、以下情况下发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9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