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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2-02-05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5.行贿案(第389条);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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