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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债务纠纷案件,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不超过4%;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元%;部分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不超过2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元.2%;部分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超过0元.7%;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元.5%。上述按标的金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计收费2。计时收费(1)收费标准:100-1200元/小时。(2)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如果律师超过2人,则应根据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3)律师在城市办理法律事务时,路上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其他地方乘坐公交车、船舶和飞机的时间和必要的停留时间减半,但每天日夜最多为4小时。
公司债务的清偿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及医疗、伤残补助费用等; 3、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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