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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2岁小孩因为未满十四周岁,因此不予刑事处罚,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使杀人也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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