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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检察院批捕后,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罪的,是可以申请赔偿的。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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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检察院批捕后,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罪的,是可以申请赔偿的。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如果当事人在审判前被拘留或逮捕,最终却被判无罪,那就意味着拘留或者逮捕是错误的,作出拘留或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还比如如果一审被判有罪,被告人上诉,二审被判无罪,那就是一审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范围就是被告人被错误拘留、逮捕开始计算,虽然错误的拘留、逮捕决定都不是该一审法院作出的,但因为其最后作出了有罪的判决,那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总的原则就是,谁最后作出的错误决定,谁就负全责。对于被错误羁押国家赔偿的计算公式为:羁押天数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
是可以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综上,被批准逮捕后,被法院宣告无罪而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反之则不能。国家机关因某种纰漏导致相关行为人无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后是需要对相关错判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补偿的,这种补偿就叫做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有其相应的赔偿标准的,国家机关应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给予行为人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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