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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疫情救灾物资的,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量刑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
挪用救灾物质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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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货款罪是指违反特定货款专用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危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货款,情节严重,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罪对象是特定的,用于救灾、危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钱,这些特定的钱必须专用。本罪的主体由国家机关等机构支配,管理特定货款的主管等直接负责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知道国家救灾、危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犯罪。挪用疫情救灾物资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应根据《刑法》的规定量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于救灾、危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情节严重,对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对直接负责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职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由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金额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金额大,3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挪用公款金额巨大不予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于救灾、危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由个人使用的,受到重罚。
挪用疫情防控物资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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