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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

2024-11-30
商业秘密罪是指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总共有四种。这四种行为方式如下: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4. 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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