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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条件

2021-10-21
审查保外以外的医生的手续:(1)对于需要进行保险以外的医生残疾鉴定的犯罪者,在某个监督区召开了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集体讨论,经监督区长事务会审查同意后,向刑罚执行科报告(直属监督区直接向刑罚执行科报告)。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组,进行前期调查,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邀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邀请监狱检察小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发行了《罪犯保险以外的医疗障碍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机构。(2)罪犯病残鉴定出来后,由刑事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查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事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报告,监狱分管领导要求监狱长召开监狱执行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3)监狱向罪犯提出保外医生审查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医生审查资料提交省监狱管理局审查。省监狱管理局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监区)公示,同时将允许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件抄送监狱驻监察组,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决人民法院。(4)允许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担保人收回,或由监狱人民警察收回,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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