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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一方能起诉另一方支付扶养费,但是有前提条件,如果是一方没有住房又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婚姻期间一方能起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也是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不需要等到离婚。因为抚养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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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十周岁以上,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也要另一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承担给付。
我国的《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而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扶养义务。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同居关系解除后,无论男方女方,都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因为,在我国,同居关系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因为究竟是登记结婚还是简单同居,男女双方有自主的选择权,掌握着主动权,既然选择了同居而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就要自己承担同居关系带来的各种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同居的一方不能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请求对方支付扶养费或精神损失费的。除非是下面两种情况: (一)同居期间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还没有治愈。 (二)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能力。如果他个人的经济收入都满足不了自己的生活需要,法院也不能强令为对方支付费用。 此两种情况下,一方可对另一方自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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