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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省市都有自己的具体补偿和奖励办法。国家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乡规划法》等。...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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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1在住房保障方面。3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上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农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2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价格计算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征收土地的草案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草案规定自治区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省省。但是。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1倍的内容。二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草案规定自治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长远生计有保障由国务院制定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现行法律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然而在现实中,时常出现招拍挂交易后的土地出让金,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也正是巨大的价差,导致了征地矛盾的频发。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现行法律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然而在现实中,时常出现招拍挂交易后的土地出让金,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也正是巨大的价差,导致了征地矛盾的频发。 不过,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不能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有观点指出,修法后,村里的土地可能更值钱,而部分城市房价也可能不那么高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代理人,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请求支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累计收费:1。标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金额的3%收费;2、标的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2%收费;3、标的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按1%收费;4、标的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按0.5%收费;5、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上述标的金额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为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费。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5、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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