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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差,主要是指(...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差,主要是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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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四)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差,主要是指(1)带来特别严重的结果,多人死亡或受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2)知道没有安全保证,发现事故的迹象,不听劝阻,不采用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的手段强制工人进行冒险作业等。(3)事故发生后,行为者表现特别差。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救治措施救助残疾人,防止危害结果扩大,只顾个人逃跑或救助个人财产,扩大危害结果,或者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与人结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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