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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
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保外就医,是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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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保外就医程序: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监狱保外就医审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2000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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