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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退休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详细了解自己的失业保险金享有情况和相关政策的实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离岗的改制企业离岗人员,其劳动关系认定为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除由改制企业为其发放困难补助费并补交养老保险费外,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其它待遇。 ●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改制、国有股份降至30%以下的,要对原法定代表人和国有产权代表进行离任审计,主要经营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得参与持股 ●改制企业涉及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社会保险费的,要在改制总体方案中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相关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就深圳市国企改革过程中员工补偿安置等问题作出说明。 去年6月,市政府发布100号文件指出,2002年11月18日以后市属国企进行改制,国有股权降至30%(含)以下的,企业应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次《通知》强调,2002年11月18日以前,市属国企改制总体方案已获批准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的,视为改制已实际完成,不适用100号文件及其配套政策文件。 《通知》指出,因用人单位原因离岗的改制企业离岗人员,其劳动关系认定为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除由改制企业为其发放困难补助费并补交养老保险费外,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其它待遇。
(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认定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该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3)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 (4)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3个月的,可以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裁决企业先支付职工工资。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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