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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机构意见,并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燃气...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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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燃气经营企业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拒绝向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四)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五)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七)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质监、工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免费对燃气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及时采取避险措施。燃气用户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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