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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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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如果当时无解决合法的收养手续,就需要补办收养手续。《中国公民收养娃儿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资料、证明手续: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娃儿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娃儿的疾病的身体健康体检证明。收养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时常寓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社会福利组织抚养的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手续;(一)收养人时常寓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娃儿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娃儿的,能够只提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关于在南京儿童收养需要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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