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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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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特殊侵权领域过错推定原则的衍生特征,即当原告受到侵害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这实际上是民事责任观要件的举证倒置,即只要求患者证明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同时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如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医生能够提出足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反证,医生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 应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害的客体、损害的对象、损害的结果、损失的性质和损失的范围。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还要证明身体伤害的程度,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造成死亡结果证明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如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费、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死者的丧葬费证明残者、死者以前扶养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的范围,等等。侵害精神性人格和身份权的,还应证明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损害程度,侵害的是何种要权利,有无经济损失,损害的后果如何。 二、被告的违法行为 首先,应当证明加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其次,应当证明加害人行为的性质,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再次,还要证明行为的具体方式,实施行为的前后经过最后,要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律规定。 三、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此种证明的要点,是要证明其中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证明的方法,一是客观事实的证明,如一人被另一人伤害,有在场证人的直接证言。二是科学技术鉴定,如商店出售有毒食品,受害人中毒身亡,科学技术鉴定受害人的死亡确为该食品含有的有毒物质所致。三是合乎常理的推论,如侵权人在报刊上发表诽谤某人的文章,该人名誉遭受损害,推论侵权人的诽谤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四、加害人的过错 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就是要证明加害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行为后果的主观态度。证明故意,应当证明加害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或者证明加害人对行为后果已经预见并希望或听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活动。证明过失,首先要证明加害人是否对受害人权利的损害有注意义务,负有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没有尽到的客观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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