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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
一、适用条件 1、正面条件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③应当逮捕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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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拘留阶段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下列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拘留期限内收集不到相应证据,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4、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7、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8、因进行司法鉴定,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能审结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审。 9、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1、正面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⑥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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