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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理: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产前检查800元/例,比原来的500元提高了300元;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比原来统一的3000元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剖宫产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高于或等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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