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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职责通常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三)发起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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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是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的行为。合并是企业的结合,由两个以上的单个企业结合成为一个新的整体。参与合并的种类在我国未作限制,因此股份有限与有限责任都可以参与合并。合并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在合并中采取哪一种形式,由参与合并的当事人自行选定。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吸收其他于其中之后形成的合并,这种合并形式是一个存续,其他被吸收的消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合并后设立一个新的,这种合并形式是参与合并的均归于消火,而设立一个新的。合并的主要程序为:1、参与合并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签订合并协议;3、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处理债权债务事宜。参与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合并。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或者新设的承继。这是因为合并后,参与合并的各方的财产关系、股东关系都已移转于存续的或者新设的。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关于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问题.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0%;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6.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公司资质和股本符合要求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承销商承销或者包销股份,然后将公开发行的股票向社会大众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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