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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
1、房屋拆迁面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认定,或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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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私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面积为准。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有营业面积记载的,以相关文件记载的营业面积为准。 3、公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以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原始设计为公有居住房屋,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或部分改为非居住用途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非居住建筑面积为准。记载的非居住建筑面积未按房屋类型换算系数标准换算的,按房屋类型换算系数标准换算。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和面积。对于房屋的性质,面积认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所有权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面积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商结果进行评估。(2)被拆迁房屋性质不能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未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格的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3)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办法解决拆迁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的具体问题。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由房屋面积鉴定机构,或者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经过测算后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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