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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企业子公司停产,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鲸鱼劳动者协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丙类感染患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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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活动并不是很规范,尽管国家相继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但是还是有相当部分的创业者受到欺骗,蒙受经济上的损失。以下是特许经营活动中常见的几种骗局及应对对策: 一、借“特许加盟”大卖产品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特许资格需要有自己独立的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并且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是现在能够具备这种资质的企业并不多。有很多特许方允许加盟目的是为了推销自己质次价高的商品。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约定如果产品不符合约定质量,加盟商该怎么做,尽量给自己一个长的时间去交涉或退货;另一方面,加盟者应当到市场上考察一下,看看同类款式的产品、同样质量的商品的价格,如果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低于该产品,你就要慎重考虑是否加盟。 二、借“特许加盟”骗取保证金等 这是一些假冒特许经营企业惯用的欺骗手段。为了获取更多的加盟商,这些企业往往把加盟的门槛设得很低,把加盟费定得很低,并承诺短期内会得到巨额回报。但是一旦加盟者加入后,就会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这些假冒特许经营企业在宣传手册或电视广告上描述的那样,首先产品并非如广告上显示的那样精美,其次,产品也不见得有稳定的市场前景等等。 这种情况下,加盟者应该亲自对该特许公司的直营店进行考察,要求特许方提供该直营店的盈利状况,纳税证明等等。在缴纳保证金的时候,一定要做到收据上注明的是加盟保证金,而不是诸如培训费用等。 三、在签订合同时,“一边倒” 合同是确定特许方和加盟商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特许加盟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主要规定加盟者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而对于特许公司,很少约束或没有任何的约束。特别是在设置返还保证金条款时,往往利用一些限制因素,实际上使该返款无法实现。 这种情况下,加盟商,特别是外地刚到特许方所在地的个人加盟商,不要急于签合同,在对公司直营店进行实际考察和产品质量认可的前提下,对合同的条款进行细细酌量,准确做到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注册“皮包”公司,加盟商索赔时,人去楼空 很多公司注册了像“香港”“韩国”等很洋气的公司,使加盟商感觉其很有实力,而实际情况是,该公司根本是个皮包公司,它的场所是临时租赁,甚至是产品也没有,加盟商看到的都是另外一个公司的生产经营。这种情况下,加盟商应当保持警觉,要对方提供其营业执照等工商信息,看其是什么时候成立,其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是多长时间。尽最大可能防止以后发生纠纷,使自己的财产蒙受损失。 总之,特许加盟陷阱种种,加盟商要做到小心谨慎,才可以使自己的创业梦想真正实现。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不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企业子公司停产,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鲸鱼劳动者协商,两次安排了工作,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劳动者不适应,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无论是否解除合同,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偿。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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